文化資產保護法

台灣於2016年7月27日經總統公告,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條文中第六章第七十八條,自然地景依其性質,區分為自然保留區、地質公園,自然紀念物。包括珍貴稀有植物、礦物、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,為少數把地質公園放入國家法律中的國家。

地質公園目前已是文資法規定之文化資產,依據106年7月28日公告的「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,地質公園公告即具文資身分,是依法賦予的招牌、頭銜與榮耀,就如同古蹟一般有別於普通的建築物。地質公園也跟其他文化資產一樣,分為地方級(直轄市定、縣市定)跟國家級(國定)。

最後更新日期:2020-04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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